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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心调解,化解纠纷

县域   来源:彩练新闻

2020-12-18 19:36: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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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线杆被大雨冲毁,进而导致积水涌入稻田地,给稻田地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。怎么办?近日,东辽县人民法院白泉人民法庭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

案件起因:原告为某村A村民,被告为B通信公司


今年8月,该通信公司在原告承包的稻田地边上立下了网线杆,由于立杆区域地势低洼,使得该网线杆被大雨冲毁,进而导致积水涌入原告稻田地,给原告稻田地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。

原告通过村里等有关部门与该通信公司取得联系,并进行了多次协商,但在赔偿数额上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,最终原告一纸诉状将该通信公司诉至法院。


案件过程:


办案法官与被告方通信公司进行联系、沟通,被告方表示同意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。期间,办案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,就双方协商情况进行了解,后与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在法院就纠纷相关情况进行调解。双方来到法院后,当事人在经过法官的细致讲解下,双方就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达成共识,但就原告提出的对稻田进行恢复的相关费用,被告方表示不能认可。


在经过法官多方沟通协调,原、被告双方放下成见,就经济损失、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达成一致意见。


法官说法:
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“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,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,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害责任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
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“侵害行为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出妨碍、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。”
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“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”


作者: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粘青   责编:王小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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